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5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9时20分许,在大石桥市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委会附近,被告人张某趁行人王某甲不备,将其佩戴约4克的黄金耳环抢走,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230元。经大石桥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716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186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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