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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张某,化名张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4********,壮族,初中文化,原山东**有限公司天津**部**、**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化名周泓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有限公司天津**部**、**部**,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9日,吕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天津市河东区**大道**广场**号**室注册成立山东**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末先后任**分公司**部**、**部**;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6年末先后任**分公司**部**,**部**。被告人张某、周某某在任职期间,伙同孔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发放宣传单、宣讲、高额回报等为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7217900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2618975元。

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8月9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藏服务协议、借款合同、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等人及证人尤某某、王某乙、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东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于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6册(含光盘2张),审计报告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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