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张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沙洋县**路**号**院内家属楼**栋**单元**室,1999年11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德杰,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2010年7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万德杰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和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2019年10月25日本院将此二案合并审查,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至6月22日2018年世界杯开赛期间,被告人万德杰伙同被告人张涛利用互联网“皇冠”赌博平台从事2018世界杯足球赛网络赌球,并商量由万德杰在“皇冠”网站上注册账号操盘下注,万德杰按照赌注总金额的1%返利给张。被告人张涛建立“2018世界杯盘口群(禁广告)”微信群,邀约参赌人员王某甲、张某甲、周某甲、吴某某、许某甲、刘某某、尹某某、李某甲等人加入微信群进行网络赌球,张涛在接受微信群玩家赌球押注后,通过微信把投注信息转发给被告人万德杰,万德杰在“皇冠”网站上进行操盘下注,投注成功后把网站截图片发给张涛,张涛再转发给投注的群成员。万德杰和张涛根据赌博平台投注情况结算赌资,张涛通过微信把赌资转账到万德杰的手机微信和支付宝上。在当天足球赛事结束后,万德杰再根据赛事的输赢情况和张涛折算赌球赔付,万德杰然后按照赌注的总金额的1%给张返利。2018年6月14日至6月22日,被告人万德杰接受张投注赌球下注达7万多元,被告人张涛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万德杰转账赌资36654.50元,万德杰给张涛返利和赔付共计12204元(其中包括张某返利700余元),万德杰获利24450.50元。
2018年6月23日至7月3日,被告人张涛自己单独在“游艇会”赌博网站(www.yth222.com)上注册账号(zt198****),接受玩家赌球。张涛通过支付宝把资金转账到游艇会的账户上,按1:1比例(即1元人民币:1积分)兑换成积分操盘下注,“游艇会”网站按投注金额的1%返利到张涛注册的账户上。期间张某要求王某甲(另案处理)帮忙记账和收单。
2018年6月14日至7月3日2018世界杯开赛期间,被告人张涛单独和伙同被告人万德杰接受微信群中玩家王某甲、张某甲、吴某某、周某甲、许某甲、刘某某、尹某某、李某甲、周某乙、曾某某、王某乙、周某丙、许某乙、谭某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乙、谢某某、张某丙、王某丙、孔某某、李某丁等人下注赌资共计161984元,被告人张涛从中非法获利28000余元,被告人万德杰非法获利2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涛已退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万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王某甲等24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万某某等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张某、万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万某某利用赌博网站、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接受下注赌资合计人民币161984元,分别获利28000余元和24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万某某犯罪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涛现住沙洋县**路**号**院内家属楼**栋**单元**室;被告人万德杰现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