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海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55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庄*组,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广场**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海龙饮酒后独自驾驶豫******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我市**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村段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豫******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尾部,致车辆受损。肇事后,张海龙未停车继续行驶657米至**路口东**村段时,与沿**大道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安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再次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安某某及乘车人武某某当场昏迷。张海龙仍未停车继续自西向东行驶1120米后自行撞入道路中央隔离花带,因车辆损坏无法行驶被迫停车。后接警民警沿途至肇事车辆停放处将张海龙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海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全部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海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72mg/100ml。经安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豫******号小型轿车(肇事车辆)前中部痕迹与电动二轮车后部痕迹,符合事故发生时两车发生接触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经平顶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某、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河南**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机动车评估,杨某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9617元。2020年4月30日,张海龙取得安某某、武某某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武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海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龙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海龙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海龙现被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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