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武胜县**镇**家园**区**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九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武胜县沿口镇乐善岔路口处(武胜县沿口镇广安**食品有限公司大门外的岔路口)贩卖给杨某某200元钱的冰毒,杨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付给张某;
2.2019年10月5日,张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吸食,并让滕某某、廖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分别付给张某200元、30元钱,张某某将毒资支付给张某后,张某当天未将毒品交给张某某, 2019年10月6日下午,张某在武胜县沿口镇瑞鼎嘉城小区外的瑞鼎嘉城公交站台处将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当场又支付了100元现金给张某;
3.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欲贩卖毒品给张某某,张某在武胜县飞龙镇北路82号刀削面面馆处将一小袋冰毒、麻古混合物交给张某某后,双方因毒资给付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毒品交给民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