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同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约被害人王某某到位于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家中吃饭,饭后被害人王某某欲乘车离开,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强行扣留,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最西侧房间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被害人王某某的意志,强行抚摸被害人王某某乳房并将被害人王某某衣服脱掉,先后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三次强奸。2019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被侵害时所穿衣服(照片)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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