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小区。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市**镇、**镇多家副食店、小超市内,佯装购买大量香烟、酒水、饮料、副食,要求店主送货上门,并在与送货人一同送货时,趁送货人不备,将货物中的香烟等物品盗走后逃跑。所获赃物被张某自己食用和变卖。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大道“**副食”店内,佯装购买香烟、酒水、零食等货品,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将货物送至**镇**路**街“**”,陈某某清点完货物后交给张某并骑电动车载着张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张某要求陈某某在此等候自己去拿钱,张某趁机逃跑。张某在来“**”的路上已将1包“1916”黄鹤楼、5包“软珍”黄鹤楼盗走;
2、2020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岭**号超市内,佯装购买香烟、酒水、生活用品、零食等货品,要求被害人邓某某将所购物品送至**镇**巷附近,邓某某将香烟、零食等物品装在塑料袋后交给张某,自己背着一箱啤酒和一袋米跟着张某向**巷走去,在途中张某将塑料袋里的3包“软珍”黄鹤楼、4包“盖珍”黄鹤楼盗走,待走到一栋楼楼下后,张某将塑料袋交给邓某某,要邓某某在楼下等着,张某以上楼拿钱结账为由逃离现场;
3、2020年7月3日0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桥“**副食”超市内,佯装购买香烟、饮料、槟榔、生活用品等货品,要求被害人吴某某送到附近一小区内,吴某某将货品分别装入塑料袋内,并将装有香烟等货品的3个塑料袋交给张某提着,随后吴某某拿着另外4个塑料袋骑着电动车跟着张某,途中张某将塑料袋内的3包“1916”黄鹤楼和5包“软珍”黄鹤楼盗走,待走到小区内的一栋楼下,张某一个人上到3楼后,在3楼楼道窗口要吴某某将剩下的货品送上来,张某趁机下楼逃跑;
4、2020年7月4日0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路**号“**便利店”内,佯装购买香烟、饮料、零食等货品,以有朋友在家打牌为由要求被害人冉某某送至家中,冉某某清点完货品,将装有香烟等货品的塑料袋交给张某提着,冉某某将2箱“王老吉”装在电动车上跟着张某后面走,途中张某将塑料袋内的7包“软珍”黄鹤楼和1包“1916”黄鹤楼盗走,走到老县委会“**”旁边巷内一居民屋前,张某将手中的塑料袋交给冉某某,以还有其他事为由逃离现场;
5、2020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路“**”超市内,佯装购买香烟、饮料、零食等货品,要求被害人裴某某送至**镇“**KTV”,裴某某清点完货品,张某要求裴某某将6包“软珍”黄鹤楼放在他自己的胸包里,随后张某骑着裴某某的电动车载着裴某某,行至**镇**大道**市场门前,张某以去拿钱为由逃离;
6、2020年7月10日0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菜场“**调料”店内,佯装购买香烟、啤酒、米等货品,要求被害人周某某送至**路**仓库院内,周某某清点完货品装在自行车上,让其丈夫曾某某推着自行车跟着张某,行至**镇**路**仓库院内一栋楼前,张某将装有香烟等货品的塑料袋拿上楼,曾某某背着米准备上楼,张某趁其不备将1条“软珍”黄鹤楼盗得逃离现场;
7、202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小学门口“**超市”内,佯装购买香烟、生活用品等货品,结账时以微信钱不够为由,要求被害人袁某某送货至**镇**小区**栋**楼,袁某某将事先清点好的货品装在电动三轮车上,并载着张某一起来到**镇**小区**栋楼下,张某提着装有香烟的袋子上楼,袁某某拿着剩下的货品跟着,张某趁其不备将1条“软珍”黄鹤楼和3包“软珍”黄鹤楼盗走后逃离现场;
8、2020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路**城对面一超市内,以家中办喜事为由,佯装购买香烟、零食、生活用品、矿泉水等货品,被害人郭某某清点完货品后,张某要求郭某某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后再付钱,郭某某将货品交给张某并跟着张某来到**城一栋楼下,张某趁郭某某搬矿泉水时将2条“盖珍”黄鹤楼、8包“软珍”黄鹤楼、2包“口味王”槟榔盗走后逃离;
9、2020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车站旁被害人李某某开的超市内,佯装购买香烟、酒水、水果等货品,李某某清点完货品后,张某以手机和钱包没带为由,要求李某某送货至**镇**所,两人到达**镇**所宿舍楼下后,张某要李某某在楼下等着,张某拿着香烟和部分水果上楼,张某上到7楼后,要李某某将剩下的货品拿上来,张某趁机将4包“1916”黄鹤楼、14包“软珍”黄鹤楼盗走后逃离;
10、2020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街**号“**超市”内,以家中装修为由,佯装购买香烟、酒水、生活用品、槟榔等货品,要求被害人许某某将货品送至**镇**城**栋**楼,许某某清点好货品后,与张某一起来到**镇**城**栋楼下,张某趁许某某将货品搬至电梯口时,将1条“软珍”黄鹤楼、4包“软珍”黄鹤楼、4包“1916”黄鹤楼、2包“口味王”槟榔盗走后逃离;
11、2020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监利县**镇**街被害人丁某某的“**超市”内,佯装购买2条黄鹤楼“软珍”、5包黄鹤楼“1916”香烟、两瓶长城牌红酒、一些零食等共计约2390元的货物,并要求丁某某送货到**镇**城**栋电梯口,由于丁某某接到其妻子电话后警觉始终将香烟拿在自己手中,张某见状趁机溜走。事后,丁某某发现被骗,遂将货物送回自己的超市内,随即在街上寻找张某,当日16时30分许,丁某某在**高中老校门口碰到张某,并将张某扭送至新沟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张某户籍证明、荆州市烟草系统卷烟配送单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严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冉某某、裴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许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3、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振才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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