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海淼,曾用名张海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淼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海淼于2019年3至4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丁梵宇”的身份、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在陌陌交友软件先后认识于某某、彭某某并与二人同时谈恋爱,期间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工程资金周转等为由向于某某、彭某某借款。至2019年10月份,张海淼骗取于某某人民币64106元、骗取彭某某人民币236432元,上述赃款被张海淼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等。
被告人张海淼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东海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彭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海淼供述和辩解;
5.涉案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淼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海淼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海淼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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