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海波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张海波,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2309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镇**村**组**号,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房。2016年1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海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海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海波与胡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4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海波到胡某某租住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小区**房用钥匙开门时,见房门反锁,便用拳头捶门约20分钟,后胡某某打开房门,被告人张海波怀疑胡某某“偷人”,便在房间内寻找是否有其他男人藏在房内,寻找发现欧某乙藏在卧室的窗帘后,被告人张海波用拳脚将欧某乙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网上追逃后,被告人张海波于2019年3月5日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东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CT扫描诊断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欧某乙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欧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张某乙、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海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所附照片;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波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海波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5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海波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