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住址北京市市辖区**镇**村**号。因犯销售赃物罪于1998年8月18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兵营路口北侧张某乙承包地内,窃取公山羊一只。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公山羊价值人民币3204元;
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崔家庄村南张某丙大棚内,窃取大棚内饲养的鸡14只、鸭2只、鹅6只。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鸭、鹅价值人民币1604元;
3.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吉卧村南侧孙某某桃树地内,窃取黄狗一条。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狗价值人民币350元;
4.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未到案)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刘家河村西王某某承包地,窃取绵羊2只。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312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羽绒服一件、绿色螺丝刀一把、水果刀一把、金属扳手一个、金属撬棍一个、车牌号为京P****2牌一副、车牌号为苏E****0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郑某某微信向“风过无痕”(张某某)转账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孟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轨迹、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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