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庄。2011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4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一辆从佛山市金名都公交车站开往广州方向的广231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白某某浔峰山东路北公交车站停靠上下客时,张某某趁杨某某不注意之机,伸手进杨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得小米牌红米Note5手机1台,张某某在携赃逃离过程中被抓获。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手机通话截图、微信信息截图、羊城通使用记录等书证;

3.证人颜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九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