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约定合伙开公司,其隐瞒公司并未注册成功并虚构需要验资款的事实,从被害人蒋某某处先后三次骗取人民币130万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个人挥霍等。
2019年11月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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