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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大坪子**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方某某、吴某某(已判)在临海市杜桥镇西外村、洋平村等山上开设“三名”赌场,从中抽头获利。赌场招揽被告人许某某及郝某某、邓某某、翟某某、周某某(均已判)等人为赌场望风、护场,招揽盛某某等人来赌场赌博。赌场至少开设了半个月,每天抽头二千元左右,共获利三万元左右。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为赌场望风至少七天,个人非法获利至少八百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与同案犯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0612****。

2.《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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