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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海军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10号

被告人张海军,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临塘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海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 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克拉克特区组织一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通过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划分层级、集中食宿的公司化方式运作,设置业务部、客服部、网络技术部、财务部、洗钱部等部门。其中,业务部层级划分为业务员、组长、管理,在同一大楼相对封闭的办公区域里划分出A区、B区、C区,共同从事诈骗活动,并以统一财务系统根据业绩情况按比例提成诈骗违法所得。其中,业务员负责在陌陌、微信、钉钉等社交软件上寻找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回报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提供的“掌上**”(后改名“掌上**”)APP上充值赌博,当投注金额较小时,诈骗集团操纵上述APP让被害人赢利,随着被害人投注金额的增加,业务员上级管理人员会接手继续诈骗,待被害人投注金额较大后不予提现,随即以须充值一定金额成为会员,或者充值一定金额解冻账户才能取现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继续充值,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经查,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海军从中国大陆出境加入该诈骗集团成为业务部业务员,代号“老张”,并伙同梁某甲、蔡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曾某甲、邱某甲、曾某乙、黄某甲(均已判刑)及华某某、陈某某、谢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黄某乙、宋某甲、谢某乙、钟某某、张某乙、赖某丙、徐某某(均已起诉)、袁某某、刘某甲、赖某丁、宋某乙、邱某乙、廖某甲、凌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受雇参与上述犯罪集团,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根据已报案被害人的情况统计,仅 2019年 7月 22日至 9月 23日间,该诈骗集团先后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钱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23471元、被害人李某乙钱款 522842元、被害人刘某乙钱款 76790元、被害人廖某乙钱款 99651.98元、被害人牛某某钱款45200元,共计 867954.98元。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某从梁某乙处取回钱款3万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海军被抓获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44886元扣押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李某甲、宋某乙、赖某丙、凌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梁某乙、曾某甲、宋某甲的证言及证人赵某某、许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刘某乙、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海军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伙同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华锋

2020年813

附:

    1.被告人张海军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陆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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