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住海门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人辛某甲、张某甲的事实
2019年8月21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辛某甲、张某甲处理其亲属辛某乙的刑事犯罪事宜,编造需要送礼、请客、缴纳罚款等理由,骗取辛某甲、张某甲人民币69000元,所得钱款主要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辛某乙脱罪需要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送礼、请客为由,骗取辛某甲、张某甲人民币32000元。
2.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辛某乙处理案件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送礼的钱不够为由,骗取辛某甲人民币20000元。
4.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辛某乙缴纳罚款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处理辛某乙刑事案件需要请客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20日,在被害人辛某甲、张某甲的不断催促下,被告人张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
被害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的妻子张某乙于2019年在网络上结识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20年6月25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经济收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35270元,所得钱款主要被其用于赌博、租车等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妻子张某乙的身份,以女儿没钱吃饭、修手机需要费用、出车祸需要治疗、微信解冻需要资金等理由诈骗王某某32次,共计骗得人民币9862元。
2.2020年10月1日至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修手机需要修理费、拿手机需要车费、微信被冻结需要解冻资金,共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4408元。
3.2020年10月6日、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转入资金解冻后才能还款,共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6000元。
4.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转入资金解冻后才能还款,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5.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转入资金解冻后才能还款,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6.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开车带现金去江阴给王某某还款、路上汽车出现故障需要修理、修理厂不收现金需要转账支付修车款,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7.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银行卡上的170000元再次被冻结无法还款、需要转入资金解冻才能还款,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8.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银行卡被冻结需要支付宝转账处理,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已经出售宝马汽车还款、车款在朋友老婆身上、需要还清朋友老婆的欠款才能拿到钱还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10.2020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银行卡被解冻需要人民币50000元、解冻后就能还款、否则不能还钱,欲诈骗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被王某某识破并报警。
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归还给王某某人民币750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辛某甲、张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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