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5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盗窃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溜门进入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李某某家中卧室床上盗窃440元现金,在卧室床头抽屉内盗窃6包玉溪香烟和一整条红双喜香烟,在床边木箱内盗窃一只黄金手镯。次日,张某用被盗的重55.37克的黄金手镯在万州区上海大道周大生珠宝店置换了一条重45.61克的黄金项链,剩余黄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万州区五桥南站 “阿杰精品回收”门市。置换后的黄金项链和被张某吸食后剩余的10支红双喜香烟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4252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8元,张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2491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6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凤鸣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住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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