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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5********,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以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吴某某、张某某、黄某甲、蔡某某、黄某乙、蒙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喝酒,黄某乙、吴某某等人与酒吧保安发生冲突,随后酒吧保安将吴某某等人推出门外,但是吴某某等人要强行返回酒吧,为阻止吴某某等人返回酒吧,酒吧保安就拿灭火器在酒吧门口向外喷射,张某便伙同吴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蒙某某等人持砍刀、凳子、塑料瓶等物品向酒吧的玻璃门打砸,酒吧玻璃门被砸坏,影响酒吧的正常经营活动。案发后,因吴某某和颜某某以带人打砸**酒吧为由威胁酒吧经理云某某,当日9时许云某某到云露派出所与吴某某等人进行调解,吴某某等人愿意赔偿**酒吧人民币3000元(但只支付人民币1500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吧被砸坏的玻璃门价值人民币807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镇**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吴某某、蔡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参与聚众闹事,损毁他人财物,影响他人正常营业,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纪鹏

检 察 官:罗昭霞、刘并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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