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9年5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妻子许某某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向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取得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500,000.00元。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李某某、沈某某、苏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宪瑞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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