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洪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村**组**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强奸犯罪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洪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女,30岁)因系同一班级同学的家长相识,后在北安市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张某某家发生两性关系,二人维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在不同地点发生性关系,张洪某在二人通过手机软件裸聊时截图张某某暴露身体的照片。2018年夏天的一天,二人在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洪某未装修完的家中卫生间内发生性关系后,张洪某给张某某拍摄裸照,并保存于手机之中。2019年7月,因张洪某以删除裸照相威胁向张某某要钱,张某某想断绝情人关系,张洪某以要把她的裸体照片发布朋友圈和家长群里相威胁,多次逼迫张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张某某在外打工的丈夫陆金海回到北安,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敲诈勒索犯罪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洪某以将其手机中保存的张某某裸照公布朋友圈或者家长群相威胁要钱,提出让张某某给其10,000元即删除裸照。因张某某拿不出现金,张洪某让其在单位给他出具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每月给他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洪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欠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陆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洪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6.电子证据:手机勘验报告光盘、提取手机照片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某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洪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 彪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洪某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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