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洪某,绰号“张胖”、“胖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庆安县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乡**村**屯**号。2014年2月2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2015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先平,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4********,白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江**路**小区**号附1。2011年10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海峰,绰号“于老二”、“老二”,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人,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镇**村**组。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辛,曾用名:李某彦,绰号:“老五”,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伊通县人,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镇**村**组。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占友,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马总”,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5********,白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路**小区**号。2019年4月6日,因参与聚众赌博,被兰坪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利春,曾用名杨华,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9********,普米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白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阿聪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5********,白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4********,白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8********,白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白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绰号:“卓瓜”,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80********,白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剑川县人,住大理州剑川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6********,傈僳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7月24日、2019年4月8日,因参与赌博,被兰坪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7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某、李先平、于海峰、杨利春、张某甲、杨某甲、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曹某某分别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李某辛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2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1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28日、12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张洪某在保山监狱刑满释放后,于2017年下半年,伙同其狱友被告人杨利春、被告人李先平、于海峰、李某辛以牟利为目的,由张洪某、于海峰、李某辛提供资金给李先平、杨利春后,李先平纠集了被告人杨某甲、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在兰坪县城区域内,以“叼三匹”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在此过程中,李先平指使杨某甲、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轮流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头渔利,以及在赌场附近放风;同时,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高利债务,之后为催收高利贷,张洪某以“打给你艾滋病血”、“将你卖去缅甸”、“我是混黑社会”等言语威胁、恐吓、滋扰他人,同时组织指挥李先平、李某辛、于海峰采取“暴力”、“软暴力”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行为,致使受害人妻离子散、背井离乡躲债、儿女被迫转学,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便于管理,张洪某、李先平、于海峰、李某辛将赌场内放高利贷及抽头渔利的非法所得按占股比例分红,并为成员发放工资。至此,以上人员形成了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力的恶势力团伙。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罪
1.2017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洪某、李先平、杨利春为牟取利益,经共谋后,商定由张洪某负责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李先平负责提供场地及邀约参赌人员,杨利春负责管理赌场秩序,三人按占股比例分红。经明确分工后,三人组织、邀约曹某某、杨某乙杨某乙、李某戊、胡某某、熊某某等人在兰坪县**路**小区**号**号李先平家,采用扑克牌“叼三匹”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间,被告人于海峰亦多次提供资金入股赌场并占股分红。在此过程中,李先平指使被告人施某某、杨某甲、李某丙在赌场中发牌、抽头渔利,指使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在赌场附近放风并领取工资。
2.2017年7月至8月间,因被告人张洪某、杨利春、李先平、于海峰之间存在利益分歧,后李先平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共同出资,在兰坪县**路**小区**号**号李先平家烤火房,采用扑克牌“叼三匹”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李先平和张某甲在赌场内提供赌资,并轮流发牌、抽水及抽头渔利。
3.2017年底,被告人张洪某、李某辛经商量后共同提供资金,并由李先平组织、邀约参赌人员赵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杨某乙杨某乙、和某甲等人用扑克牌“叼三匹”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在此过程中,李先平安排被告人李某丙发牌及抽头渔利。
(二)赌博罪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兰坪县**镇**社区张某丙家、兰坪县**社区**路**号李某己家、兰坪县**镇**路**村委会和某乙家、兰坪县**路“**茶楼”等地参与聚众赌博,且无正当职业,以赌博为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1.2017年10月,大理**有限公司老板栾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于海峰借款2万元,商定月息为2000元/月,在交付钱款时于海峰从2万元中当场扣减了首月利息2000元,实际借款给栾某某18000元并让其书写2万元的欠条。两周后,于海峰将2万元的高利贷债权转给被告人张洪某,利息由原来的2000元/月变更为800元/天。此后,张洪某、于海峰多次以电话威胁、言语恐吓等方式向栾某某讨债,严重影响了栾某某的生活及其公司的正常经营,致使栾某某被迫将就读于大理**中学的女儿转学。2017年11月23日下午,张洪某、于海峰再次到大理**有限公司向栾某某逼债,因栾某某出差故未取得联系,于是,张洪某、于海峰二人将张洪某驾驶的云******车堵于大理**有限公司大门口,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2017年12月间,张洪某带人再次到栾某某的公司逼迫栾某某书写了5万元的欠条,在签名捺印后,张洪某让栾某某持欠条并使用手机拍摄照片留存。
此后,被告人张洪某多次在大理**有限公司修理车辆,并拒不支付修理费用12000余元。栾某某因惧怕张洪某而不敢向其追讨修理费。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李先平、张洪某、李某辛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并借高利贷,张洪某、李先平、李某辛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向张某甲追讨债务,为躲避张洪某等人的滋扰,张某甲前往蒙自市元蔓高速路工地务工。同年12月,李先平、李某辛在得知张某甲的务工地点后,在张洪某的指使下驾车到元蔓高速路施工工地找到张某甲索要债务,在索要未果后,李先平、李某辛强行将张某甲拉至昆明市海口县的一家宾馆,逼迫张某甲书写欠条,次日将张某甲工地上的价值15万余元的潜孔钻机、空压机等施工设备拉运至昆明,后张洪某以35400的价格将设备变卖。随后,张洪某、李先平以机械设备不足以抵债为由再次到元蔓高速路施工工地上对张某甲进行恐吓、威胁、殴打,严重影响了张某甲的生产生活。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洪某、李先平等人在兰坪县**社区**小区李先平家的烤火房内开设赌场,组织、邀约胡某某、杨某乙、李某戊、熊某某等人聚众参赌,并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在讨债过程中虚增债务,给借款人拍摄囧照,后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分别向胡某某、杨某乙、李某戊、熊某某等人索债,李某戊在不胜其扰后被逼前往广州务工,杨某乙杨某乙逃往外地务工,胡某某则四处躲债、熊某某还被张洪某殴打,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强迫交易罪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洪某在怒江州泸水市新城区经营了一家名为“张胖东北私房菜馆”的餐馆,因经营不善,张洪某与李某庚协商后,决定将菜馆托管给李某庚的“**有限公司”,二人平分利润,且张洪某不得干预经营管理。后李某庚出资对餐馆进行了重装并更名。托管期间,张洪某未按协议执行,经常到餐馆干扰正常的经营,在与厨师、店长发生口角后邀约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携带刀具到李某庚经营的**酒店闹事。尔后,张洪某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李某庚以38万元的价格收购餐馆。
另查明,经兰坪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主动到案、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8月13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判决书、相关账务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栾某某、张某甲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栾某某、张某甲、李某庚、李某戊、熊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张某丁、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洪某、李先平等13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某、李先平、于海峰、李某辛、杨利春、张某甲、杨某甲、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高息赌资,在赌场内抽头渔利,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洪某、于海峰、李先平、李某辛、杨利春、张某甲系主犯,其余人系从犯;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某、于海峰、李某辛、李先平、杨利春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讨高息债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洪某、于海峰、李先平、李某辛系主犯,杨利春系从犯;被告人张洪某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与之交易及提供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某、杨利春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某、李某丙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先平、李某辛、张某甲、杨利春、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基本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润平 陈婧
代理检察员: 和 生 丽
书 记 员:和爱玲 李向春
2020年2月11日
1.被告人张洪某、张某甲、杨某甲、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丁现被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被告人于海峰、李某乙现被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先平现被羁押于大理州剑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利春现被羁押于大理州云龙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辛现被取保候审,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00434****;被告人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28880****;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城**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8730****。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1册。
4.视频光盘资料共63张。
5.证据目录共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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