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筵佳,男,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1241997********,四川省井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餐饮外送员,住井研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灿,男,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8221996********,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仁寿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1221987********,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叶某灿、刘某某、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做美团外卖期间,得知一个名为“飞哥换电”的共享电柜存在系统漏洞,当更换电瓶时,通过一种简单操作就可以让已充好电的电瓶自动出柜,而待充电电瓶又能够不返还。遂产生盗卖电瓶的想法,张某某便开始在成都作案,并将被盗电瓶卖给了被告人叶某灿,叶某灿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同时两次伙同张某某窜至绵阳城区共同窃取电瓶。后张某某又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又告诉了被告人叶某某,最后,三人经共谋后,决定到绵阳共同实施。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5月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中国铁塔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设置的共享电瓶换电柜的操作漏洞,在成都市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等地,多次盗取换电柜内的磷酸铁锂电瓶共计37组。后张某某将被盗电瓶卖给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被告人叶某灿,销赃获款8800余元。
二、2020年8月7日,张某某伙同叶某灿驾驶渝A0****白色别克轿车从成都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场、芙蓉汉城广场、桑林桥头、涪城区、科创园区,利用中国铁塔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设置的共享电瓶换电柜的操作漏洞,将该电柜内的磷酸铁锂电瓶24组盗走。后将被盗电瓶在成都市销赃,获款7800元,张某某分赃4600元、叶某灿分赃3200元。
三、2020年8月12日,张某某伙同叶某灿再次窜至绵阳市游仙区桑林桥头、花果山小区、汉城广场、涪城区五一广场,采用相同手段,将上述地点换电柜内的磷酸铁锂电瓶17组盗走。后将被盗电瓶在成都市销赃,获款4420元,张某某分赃2920元、叶某灿分赃1500元。
四、2020年8月16日,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驾驶川A1****棕色北京现代越野车从成都窜至绵阳市科创园区,高新区永兴镇、普明镇、石桥铺,采取上述手段,将上述地点换电柜内的磷酸铁锂电瓶38组盗走。后将被盗电瓶在成都市销赃,获款9500元,张某某分赃2900元、刘某某分赃2700元、叶某某分赃29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111组被盗电瓶并返还被害单位,剩余5组被盗电瓶已由相关收赃人以现金方式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瓶共计116组,价值人民币2085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灿、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灿、刘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单独或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灿、叶某某均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叶某灿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焱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作案衣物、工具7件(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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