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他人(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驶辽G****6货车到大庆市红岗区**镇**队附近一树林带拉运原油,现场6名工人(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将袋装原油装到该货车内,张某某驾驶该车辆向大广高速行驶,途经大庆第五采油厂十字灯岗东侧约500米公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车内收缴袋装原油10.98吨(含水0.79%),价值人民币23,398.72元。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带领下,在其装车地点查获未装车原油7.74吨。现涉案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检斤及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值认定、原油价格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车辆查询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涉案在逃人员说明、“货车帮”交易记录、协议书、车辆权属证明、张某某通话记录、协议书、车辆权属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全烃气相色谱检测报告、原油水含量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地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涉案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装运、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张某某赃物全部被收缴,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飞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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