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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28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共谋盗窃,并从成都开车到宜宾市翠屏区境内。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滨江国际”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房屋,盗走价值人民币1788元的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1960元的“欧米茄”牌手表1支、浪琴手表1支、玉手镯2个、吊坠玉佛2个以及现金若干等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陕西省汉江监狱将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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