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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沈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由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俊涛,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冯俊涛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江苏省常熟市**镇**街道**村**区**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浙江省嘉兴市**镇**小区**栋**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江苏省常熟市**镇**花园**栋**单元**室。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王某甲、李某某、冯俊涛、马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十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十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经被告人沈某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实名注册4834606账号,发展直属下线98人,团队人数67707人,非法获取佣金3757126.94元。

2、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沈某经戚某某(未到案)介绍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并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沈某通过实名注册8541157账号,发展直属下线35人,团队人数80348人,非法获取佣金2769766元。

3、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经戚某某(未到案)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实名注册4236196、1496087账号,发展直属下线103人,团队人数14013人,非法获取佣金总计785524.56元。

4、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实名注册账号839577,发展直属下线114人,团队人数6018人,并扫描自己的账号839577“万利游戏”二维码实名注册账号1745111,发展直属下线32人,团队人数105人,共非法获取佣金981765.47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实名注册账号3129845,发展直属下线20人,团队人数48617人,非法获取佣金899182.84元。

6、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冯俊涛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冯俊涛通过实名注册账号5454804,发展直属下线101人,团队人数17047人,非法获取佣金1485252.44元。

7、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乙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乙通过实名注册账号3153187,发展直属下线28人,团队人数948人,非法获取佣金84396.14元。

8、2019年5月至2020年月,被告人郭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实名注册账号7406072,发展直属下线14人,团队人数43人,非法获取佣金60532.64元。

9、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实名注册账号7044998,发展直属下线11人,团队人数48585人,非法获取佣金10356.54元。

10、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中的“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赌博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实名注册账号9942015,发展直属下线28人,团队人数243人,非法获取佣金1231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领取佣金记录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艾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李某某、王某甲、冯俊涛、马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李某某、王某甲、冯俊涛、马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李某某、王某甲、冯俊涛、马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李某某、王某甲、冯俊涛、马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属从犯。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李某某、王某甲、冯俊涛、马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李某某、王某甲、冯俊涛、马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杨某某、林某某被取保候审,杨某某电话:1599597****,林某某电话:1889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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