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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乡**村**组**号,2008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6月10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我院审查批准,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于邛崃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银色起亚轿车(悬挂车牌川A*****)与同案犯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崇双大道一段160号,盗窃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随后徐某某将该车骑走,两人在双流区将该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收二手电动车的一名男子,其中赃款100元用于加油,剩余钱款两人平分。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米奇欧牌红色电动三轮车被盗时价值3393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被崇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时挡获了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所驾驶的银色起亚轿车(悬挂车牌川A*****),经查该车于2016年12月12日在温江区被盗,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车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成都市红牌楼附近以8500元的价格将该车从他人手中购买后一直使用。2020年6月15日经崇州市物价局鉴定,该被盗车被盗时价值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未在正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低价购买证照不全的汽车,其行为视为“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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