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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三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5年3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朱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村盗窃祝某某的红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

2.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朱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店村盗窃王某乙的黑红色利马牌电动车一辆、孙某某的红色四季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王某乙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3.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花园盗窃刘某某的电动车一辆。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光华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及同案犯王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时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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