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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60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1992年10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7年1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3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2年3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9年6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8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11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1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8日释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巷**号王某甲家中,谎称要带人到王某甲家中开赌博场子需要香烟,让王某甲购买5条软“中华”香烟,后趁王某甲外出购买扑克牌之机,将王某甲买来放在家中的软“中华”香烟5条窃走。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3250元。

2.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到张家港市**镇**街道任某某经营的**棋牌室,谎称要带人到该棋牌室开赌博场子需要香烟,让任某某购买10条软“中华”香烟,任某某将购买到的10条软“中华”香烟放在自家汽车后备箱中。后被告人张某又谎称要去拿香烟钱,让任某某的丈夫王某乙开车带其先后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永联酒店、格林豪泰酒店,并在此过程中趁王某乙不注意之机,窃走汽车后备箱中的软“中华”香烟10条。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6150元。

被告人张某共计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任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站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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