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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北京****拆迁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负责该区**地块内的房屋拆迁工作,该公司于同年12月初指派被告人张某参与该项目工作。该地块内**街**号被拆迁人之一连某甲要求货币补偿,但要求数额超出拆迁政策应补偿的数额,负责该地块的项目经理张某甲、拆迁员刘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共谋,先由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计算出将连某甲的拆迁份额按6套两居室回迁房进行补偿,后由张某到门头沟****房地产公司将该6套回迁房出售,魏某某、杨某某、武某某、尹某某、于某某、李某乙6人分别以每套房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购买,在张某等人运作下,上述6人先是与连某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取得被拆迁人资格,后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门头沟区****签订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连某甲获得卖房款中的人民币260万元,被告人张某及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4人将卖房款剩余的人民币190万元及上述6人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53万元左右据为已有,其中被告人张某分得25%。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地区房屋拆迁相关材料、劳动合同及考勤簿、**街**号房屋拆迁情况说明、房屋买卖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安置协议书、选房确认单、缴费确认单、银行流水及相关业务凭证、收条、保证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工作记录、工作说明、判决书、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乙、连某甲、律某某、刘某乙、崔某某、胡某某、李某丙、乔某某、张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李某乙、尹某某、武某某、魏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拆迁安置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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