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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广场**栋**单元**室,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家中翻找财物未果,正准备离开房间时撞见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见状将被告人张某反锁在屋内,并通知小区物业及保安人员赶来现场将张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情况说明;

4.指认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7.被告人供述;

8.被害人陈述

9.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宇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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