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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油宽,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02年11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油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油宽采用秘密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沿滩区沿滩镇疾控中心门口非机动车停车位上的一辆红色欧鹏电瓶三轮车盗走。经自贡市沿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04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油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说明、拘留证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油宽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油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油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油宽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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