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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参与赌博,于2000年8月8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行政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买毒人员“五哥”通过印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商定以人民币53000元(包含3000元路费)的价格交易1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10月18日,买毒人员“五哥”向被告人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1000********现金存入人民币23000元作为购买毒品定金。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两袋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出发,并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乘坐出租车前往福清市龙田镇速8酒店欲与“五哥”进行毒品交易,后张某某在福清市龙田镇速8酒店一楼大厅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福清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扣到两袋白色晶体,合计净重92.97克。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扣的两袋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通话记录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五哥”、印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92.9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直龙

代理检察员:倪秋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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