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8********,云南省宾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州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2019年11月25日批准逮捕,11月27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大理市下关镇小车加油站一出租房内将欲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中查获蓝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2袋,共计400片。经称量,净重共计41.8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体检报告、辨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羽婕
2020年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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