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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单位受贿等案)_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三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5********,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2019年4月26日被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局**、管委会**、开发区国有**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江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江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通州**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王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等个人在业务、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税收返还、股权收购、提供贷款及担保、职务晋升、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人民币870.80702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1813万元)、购物卡20.3万元、低价购房获得财产性利益103.412088万元,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02.700408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财政局**、管委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张某甲等个人在税收返还、提供贷款及担保、少收贷款担保费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2次收受上述单位实际控制人张某甲所给予的人民币75万元、购物卡1万元、低价购房获得财产性利益人民币103.412088万元,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412088万元。

2.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财政局**、管委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连云港**硫磺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税收返还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4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安排该公司**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3.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兼财政局**、管委会**、*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3次收受该公司**葛某某给予的购物卡4.8万元。

4.200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兼财政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某在担任开发区财政局财务处副处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5.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兼财政局**、管委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某担任开发区中云街道办事处财经办公室主任、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次收受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1万元。

6.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管委会**、*甲公司总经理、*乙公司**、*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连云港**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石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购物卡。

7.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兼财政**、*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供贷款担保、减少收取担保费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该公司**乔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8.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兼财政局**、管委会**、*甲公司**、*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在工程款支付及抵冲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该公司**康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9.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兼财政局**、管委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连云港**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支付及抵冲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该公司**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0.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财政局**、管委会**、*甲公司**、*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公司在工程款支付及抵冲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先后7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购物卡。

11.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甲调整到开发区财政局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初,被告人张某某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2.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通州**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某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13.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财政局**、管委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扶持金返还、提供贷款及担保、不良贷款及不良担保贷款处置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次收受上述公司**王某丙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和为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26.50567万元,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26.50567万元。

14.2011年至2015年,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国庆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该公司**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5.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供贷款担保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该公司**童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16.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谢某某在收购股权、提供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次收受谢某某为其女儿张某丁支付的留学培训咨询费人民币9.14535万元以及为其妻子韩某某和女儿张某丁支付的俄罗斯旅游费用人民币2.056万元,以上财物共计人民币11.20135万元。

17.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支付、提供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底,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该公司**王某丁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8.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某某担任*乙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总经理助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次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19.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等职务上便利,为戈某某担任*乙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丙担任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李某丙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1.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许某某在工程款支付、提供贷款及担保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次收受许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

22.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等职务上便利,为刘某乙担任连云港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3次收受刘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23.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该公司**陈某丙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24.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戊担任*乙公司党委书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李某戊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5.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建筑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己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6.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乙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张某戊担任**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张某戊给予的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1813万元)。

27.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庚担任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李某庚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8.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辛担任*丙公司总经理助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李某辛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9.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在**(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后帮助苏某某提拔为源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30.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发区管委会**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在**(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后将时任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毛某某调整为**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毛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2017年,退给康某某8万元、谢某某人民币20万元、王某甲500万元;2019年,退给石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单位工商资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购房资料、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王某甲、孙某某、张某乙、谢某某、乔某某、张某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纪(201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二、单位受贿

2011年至2012年,*乙公司(系国有公司)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在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承揽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公司**,代表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证券公司给予的回扣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分工文件、债券承销协议、记账凭证、股利分配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己、许某某、张某庚、潘某某、谢某某、孙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滥用职权

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为完成引进外资任务,请谢某某为开发区引进外资企业连云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公司设立后,谢碧蕊非法结汇,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查处并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2016年上半年,在江苏**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收购*丁公司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谢某某提出的由开发区弥补其引进外资汇兑、地下通道费和罚款等损失不符合规定,仍违规同意并安排李某壬通过虚评无形资产的方式虚增*丁公司资产人民币360万元。*丁公司以虚增后的总资产8405万元,占股48%,*戊公司出资人民币9105万元,占股52%,导致*戊公司为此多支付收购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89.58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分工文件、*丁公司验资损益表、开发区管委会会议记录、收购*丁公司的请示及批复、股东会决定、记账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壬、谢某某、葛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宗某某、武某某、王某乙、刘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2.7004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乙公司,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人民币50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89.583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单位受贿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滥用职权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戴文浩

检察员:张川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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