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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脱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街**。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以(1996)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先后在宁谷监狱、鱼洞监狱服刑。因涉嫌脱逃罪被黔东南监狱立案侦查,现在黔东南监狱继续服刑。

本案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自称张某乙,因实施持枪抢劫行为,于1996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以(1996)安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5年7月27日起至2004年7月26日止。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期间,张某某以姓名“张某乙”服刑。2017年贵州省鱼洞监狱与贵州省东坡监狱合并,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东坡监狱更名为黔东南监狱。2000年4月23日23时许,张某某在原贵州省鱼洞监狱江禾监区上井口煤矿劳动过程中,利用其从事“维纪”工种之便,从江禾监区上井口煤矿脱逃,途径凯里市、贵阳市等地,后流窜至云南省昆明市、福建省漳州市、厦门市等地以打工为生。2020年2月15日,张某某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投案自首,自称是2000年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脱逃的罪犯张某乙,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与黔东南监狱联系后,黔东南监狱派员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调取“张某乙抢劫案”卷宗(档案号Y4-1-****)中张某乙审讯笔录的一枚指纹,与投案自首人员张某某的指纹进行比对,确认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自首人员张某某系贵州省鱼洞监狱历年脱逃的罪犯张某乙。2020年2月22日脱逃罪犯张某某被押回黔东南监狱,其脱逃在外时间达十九年九个月零二十二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罪犯逃脱登记表狱内案件立案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利用从事的维纪工种便利,2000年4月23日晚上从原贵州鱼洞监狱江禾监区煤矿劳作区逃走,脱逃时间长达十九年之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脱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艳珍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东南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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