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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余某某等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小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湖北谷城人,住湖北省谷城县**乡**村**组。2014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广东饶平人,住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2018年12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广东饶平人,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路**号。2018年12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19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张某某,事先合谋盗窃摩托车,于2018年11月14日晚,从饶平县驾驶一辆摩托车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在该镇幸福世家16幢楼下,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被告人一伙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凌晨,在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康华西路197号华林怡景A区1幢1单元401室楼下停车位,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被告人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凌晨,在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尚品雅园1期地下停车库,采用撬锁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被害人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及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被告人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乘坐出租车至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后在该街道世德家园小区停车场内,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V*****的五羊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00元)盗走。作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被告人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5.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张某某,事先合谋盗窃摩托车,于2018年12月4日凌晨,由被告人张某某在潮州市区趣春花园A区15幢楼下,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五羊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34.80元)盗走,后将该车开至潮州市区布梳街好加好针织店前停放。

6.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潮州市区趣春花园B区12幢楼下,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为粤U*****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100.52元)盗走。后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先后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3幢二梯楼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395.56元)及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小区13幢一梯楼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77.80元)盗走。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将被害人庄某某的摩托车停放在潮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楼左侧,将被害人林某甲的摩托车停放在该小区13幢一梯右侧,在将被害人章某某的摩托车驶离该小区时,被该小区保安拦下后弃车逃跑。归案前,被害人林某甲、章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均已追回。

7.上一宗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进入趣春花园A区,在该小区9幢楼下,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97.5元)盗走,并停放在潮州市区城新路西华小区停车场。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到潮州市区,并伙同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庄某某、林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从潮州市区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8.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张某某,事先合谋盗窃摩托车,于2018年12月6日凌晨,从饶平县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潮州市区,后由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潮州市区春荣路金佳园小区负一层,采用撬锁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负一层4幢楼梯口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220.76元)、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负一层3幢楼梯口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310.30元)及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负一层12幢楼梯口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979.00元)盗走,并将所盗得的摩托车开到附近永春北路金山塑胶门市部前,后伙同在该处接应的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将上述摩托车从潮州市区开往饶平县销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将所盗得的第一辆摩托车驶离该小区的过程中,为了不被他人发现,在跟被告人余某某互换外套和鞋子后再次进入该小区,并将所盗得的另外二辆摩托车驶离该小区。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9.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张某某,事先合谋盗窃摩托车,于2018年12月7日凌晨,从饶平县乘车至潮州市区,后由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潮州市区外环北路宏天广场小区负一层,采用撬锁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负一层23幢1梯楼梯口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新大洲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909.90元)及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负一层10幢2梯楼梯口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新大洲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409.4元)盗走,并将所盗得的摩托车开到附近高新路中段人行道,后伙同在该处接应的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将上述摩托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0.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张某某,事先合谋盗窃摩托车,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到福建省云霄县蒲美镇,由被告人张某某在该镇宝龙将军一号4幢1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的五羊本田牌女庄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伙同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将该车开往饶平县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作案10宗,盗窃摩托车17辆、盗窃金额人民币104735.54元;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共盗窃作案7宗,盗窃摩托车10辆、盗窃金额人民币79957.22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19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五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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