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皖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24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40省道0km+21m处,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施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碰,致其受伤。2019年10月13日施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施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伴多发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向交警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系肇事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施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系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寿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国彦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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