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淘宝从网上购买了射钉器、钢珠,并在五金店购买了钢管、射钉弹等物品,在自己位于三台县**镇**村**组的家中,用借来的电焊机和自己的砂轮切割机对射钉器和钢管进行改造,制造成枪支,后存放于自己家中。2020年5月18日,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其制造的疑似枪支并依法扣押。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张某某家依法搜查并扣押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淘宝订单照片、扣押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敏
检察官助理:王雄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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