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9********,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黎平县**街道**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黎平县德凤镇清泉路二巷一栋废弃房子二楼翻窗进入****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二楼黄某某家厨房,趁黄某某和其丈夫熟睡之际,将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X27手机偷走。在另一间卧室趁黄某某叔子熟睡之际,将床头一部iPhone6S手机偷走。2020年4月12日6时许,黄某某起床发现手机被盗后,用其丈夫手机拨打自己被盗的vivoX27手机号码,张某某接电话后要求黄某某出5000元赎回被盗的两部手机,后因张某某未到场交易导致交易未能成功。事后,张某某将从黄某某家中盗窃所得的vivoX27、iPhone6S手机以1000元卖给凯里大十字附近一个不认识的收废旧手机的摊主,经鉴定,黄凤莲被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237元。
2、2020年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黎平县**街道**庄**栋**单元**楼**室时,发现314室客厅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便翻窗进入房间客厅,在客厅沙发上看见两条裤子,从两条裤子口袋内分别偷走600元和400元现金。走进潘某某卧室趁潘某某熟睡之际,从床头偷走一部步步高E3手机。2020年4月15日中午,潘某某拨打自己被盗的步步高E3手机时,张某某接通电话后要求支付3000元赎回手机,后因潘某某未到场交易导致交易未能成功。事后,张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步步高E3手机以500元卖给凯里大十字附近收废旧手机的摊主,经鉴定,潘某某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察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室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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