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21986********,白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本案事实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街**大厦**楼的**沐足休闲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仍无故恶意消费人民币4671元拒不结账。
2018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广场**楼**休闲会所,在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仍无故恶意消费人民币5051元拒不结账。
2018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路**休闲中心,在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仍无故恶意消费人民币3007元拒不结账。
2019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街**路**沐足,在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仍无故恶意消费人民币3646元拒不结账。
2019年9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街**广场**休闲会所,在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仍无故恶意消费人民币4404元拒不结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消费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消费明细表格等书证;
3.证人莫某甲、何某某、黄某某、项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梁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熊某某、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恶意消费后拒不付款,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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