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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9********,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状元街263号“一剪美”理发店内,以借电瓶车去买菜为由,将该店铺老板蔡某某的一辆红色二轮电瓶车骑走并低价变卖。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620元。

2.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新都区新泰西路169号“采耳馆”按摩店内,趁为其按摩的被害人吴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吴某某放在按摩床枕头下的一部绿色苹果11手机盗走并低价变卖。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400元。

3.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新都区天缘路123号“唯客”理发店内,以借电瓶车出去办事为由,将该店铺老板张某某的一辆黑色安尔达牌二轮电瓶车骑走,后将该电瓶车低价变卖。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70元。

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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