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号。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因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杜某某案发时系情侣关系。2020年6月30 日18 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吸毒人员郭某某电话联系约定贩卖毒品,并将净重0.2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放置于被告人杜某某租住的位于都江堰市**路**号**栋外墙洞内。后郭某某到达杜某某租住房屋楼下,张某电话联系杜某某下楼收取毒资,并告知杜某某毒品存放位置,杜某某下楼后当面收取郭某某毒资现金300元人民币,并告知郭某某毒品放置地点,由郭某某自行将毒品取出后离开。
被告人张某、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为0.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杜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综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对被告人杜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杜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扣押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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