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五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宣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路**号,住宣州区**办事处**巷**小区**幢**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宣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3日、3月15日,本案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2日、4月15日补查重报。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害人董某某因急需借款通过网络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联系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遂通过为董某某介绍贷款的方式,虚构“行业规矩”、“服务费”收费名目,骗取董某某高额“服务费”共计86000元,致使董某某债务不断垒高。后张某某、陈某又虚构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的事实并承诺还款付息,再次分别骗取董某某275401.32元、4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介绍董某某在5.1公积金平台贷得55000元,虚构“行业规矩”、“服务费”及其他人员需“服务费”的事实,骗取董某某20000元。
2.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介绍董某某通过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贷得40000元,虚构“行业规矩”、“服务费”名目,骗取董某某6000元。
3.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介绍董某某通过北京鸿晟兴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贷得60000元,虚构“行业规矩”、“服务费”名目,骗取董某某12000元。
4.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董某某办理信用额度为3万元的兴业银行贷记卡,并虚构支付购车定金并承诺还款的事实,骗取董某某该卡透支款2.3万余元。
5.2017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虚构支付购车定金并承诺还款的事实,骗取董某某1万元。
5.2017年6月,因董某某急需偿还前期借款,被告人张某某、陈某遂唆使董某某将其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幢**室房屋抵押借款,所得借款部分偿还董某某前期借款,部分出借给二被告人。二被告人虚构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的事实,并承诺还款付息,董某某相信后同意。后张某某、陈某陪同董某某至房管部门挂失原不动产权证并重新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
同年7月24日,经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及杜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董某某将该房“过户抵押”给史某某(另案处理)借款600000元。刘某某等人虚构“中介服务费”名目,骗取董某某48000元,陈某分得14000元,张某某分得2000元。
史某某扣除有关费用后,向董某某尾号1264账户转账468612元。张某某用该卡消费152401.32元全款购买“大众凌度”轿车1辆,另支取3万元现金给陈某由其按揭购买“本田”轿车1辆。张某某先后3次将购买的车辆抵押借款。至2018年3月19日,张某某、陈某均因无力还款而将车辆出售,得款57210元、4万余元用于挥霍。
6.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以扩大公司规模为幌向董某某借款,骗取董某某10万元并将该款挥霍。
自2017年9、10月份开始,董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索要钱款,二被告人均逃避还款,后将董某某电话及微信列入黑名单。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归还董某某4万元,获取董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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