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8日,以董瑞霞(已判决)为法定代表人的西安**商贸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成立后,张某某伙同莫某某、董某甲(均已判决)、董某乙、段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电视等媒体虚假宣传,以加盟生产圆珠笔系列产品并承诺回收为名,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加工合同,骗取被害人交纳的设备、技术等保证金后向被害人提供“三无”设备及散件,要求被害人使用该设备及散件生产出合格率达95%以上的产品,方能退还所交款项并回收被害人的产品。被害人使用被告人提供的设备及散件根本无法生产出达到其指定标准的合格产品,而且被告人并无产品销售渠道,要求被害人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是为了避免回收产品,从而骗取36名被害人交纳的相关款项488030元。2019年10月3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大唐都乐合同书、收款收据、工商信息等;
2. 证人段某某、陈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徐某某、谢某某、褚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梁某某、郑某某、苟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同案犯莫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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