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前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锣旗寺球场坝,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两颗共净重0.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肖某某,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毒资以及联系交易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封存、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  霁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