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5********,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学刚,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3********,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7********,侗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安置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庆淞,曾用名许天慧,男,199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安置房**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泸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6********,侗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以被告人杨学刚、许某、许庆淞、张勇、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张某、许庆淞、张勇、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至2O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开设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绕过淘宝网平台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讲好麻将机遥控器价格并支付定金后,通过杨学刚等人向被害人邮寄假麻将机遥控器;待被害人收到麻将机遥控器后向其索要尾款;而后许某、许庆淞等人冒充售后人员再次向被害人索要升级费、维护费、服务费等。期间张某向被害人提供了张某丙、邓某甲、张某甲、许庆淞、张某乙、杨学刚等人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被害人款项。期间,张某采用传授诈骗模式、诈骗术语、开店方法等,传授犯罪方法给许某、许庆淞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广州中顺科技陈某甲1326534****)添加被害人魏某某的微信后,魏某某向张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一次性支付全款328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麻将机遥控器。
2.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添加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后,次日吴某某向张某的微信(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支付定金28OO元,后张某安排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的麻将机遥控器。同年3月20日张某以收取尾款为由让吴某某向其微信(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支付4000元;同年3月21日,张某又以收取数据维护费为由让吴某某分别向张某的微信(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支付3000元、向张某丙的微信支付1000元。
3.2O19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向被害人朱某甲售卖一假普通类型麻将机遥控器诈骗48元。
4.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李某甲的微信。2019年3月24日,李某甲向张某的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转账支付定金1500元。2019年3月28日,张某又以换货费用为由让李某乙向其提供的微信支付100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普通类型的遥控器。2019年4月1日,张某又以支付尾款为由让李某乙向其提供的许庆淞的微信支付4300元。
5.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罗某某的微信,同年3月29日罗某某向张某的提供许庆淞的微信支付定金179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的麻将机遥控器。同年4月1日,张某又以尾款为由让罗某某向张某的提供杨学刚的微信支付17O0元。
6.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常某某的微信后,当日常某某向张某的微信支付定金258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3月30日,张某又以收取维护费用为由让常某某向其提供的杨学刚的微信支付2500元。
7.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张某丁的微信后,当日张某丁向张某微信提供许庆淞的微信支付定金200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麻将机遥控器。同年4月5日,张某再次以支付尾款尾款为由让张某丁向张某的微信支付1580元。
8.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翁某某的微信后,当日翁某某向张某提供邓某甲的微信支付定金1000元,张某联系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4月23日张某又以支付尾款为由让翁某某向张某提供的张某乙的微信支付3000元,同年4月28日张某又以收取升级费为由,让被害人翁某某向张某提供的张某丙的微信支付2000元。期间,许庆淞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并要求被害人支付款项。张某乙早在2019年3月即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并在明知张某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提供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被害人款项。
9.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添加被害人朱某乙的微信后,当日朱某乙向张某提供的许庆淞的微信(顺达科技财务*淞)支付118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的遥控器。期间许某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并要求被害人支付款项。
10.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添加被害人巴某某后,当日巴某某向张某提供的田某某的微信支付300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的遥控器。
11.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店铺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苏某某的微信,当日苏某某向张某提供的许庆淞的微信转帐2000元定金。后张某联系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类型的麻将机遥控器,同年4月14日张某等人以发错货需补差价为由要求苏某某向其微信转账500元,同年4月15日张某又以缴纳数据维护费为由让苏某某再次向张某提供的张某丙的微信转账1000元。期间,张某、许某、许庆淞通过张某的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并充当售后要求被害人缴纳数据维护等费用。
1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铺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当日王某某向张某提供的杨学刚的微信支付定金2088元。后张某联系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4月16日,张某再次以缴纳升级费为由让王某某向其微信(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转账3000元。期间,张某、许某等人通过张某的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并充当售后要求被害人缴纳数据维护等费用。
1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添加被害人赵某甲的微信后,当日赵某甲向张某提供的杨学刚的微信支付定金3000元,张某联系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4月13日、14日,张某又以支付尾款、激活费等为由,让赵某甲先后两次向张某提供张某丙的微信支付尾款、激活费等共计6700元。期间,许某、许庆淞通过电话1328861****、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张某通过电话1326597****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并充当售后要求被害人缴纳数据维护等费用。
14.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周某某的微信后,当日周某某向张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支付定金2380元,后张某联系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此后,张某又以尾款、维护费用为由,让周某某向张某提供的微信先后转账共计6000元。其间,许某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
15.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和(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先后添加被害人陈某乙的微信,次日陈某乙向张某提供的张某丙的微信一次性支付全款300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手机类型麻将机遥控器。期间,许某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并要求被害人支付款项。
16.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科技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袁某某的微信。当日袁某某向张某提供张某丙的微信支付定金2500元,后张某联系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后张某要求被害人支付尾款,并由许某、许庆淞(1328861****)充当售后师傅索要调试费,同年4月15日被害人袁某某先后两次向张某提供的张某甲的微信支付尾款2500元、调试费2800元。期间,张某、许某等人通过该微信(AAA广州顺达科技1861730****小钱)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诱导被害人购买该遥控器。
17.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信仁科技1324751****李某甲)添加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当日刘某某向张某提供的田某某的微信(信仁科技财务*英)支付定金3580元,后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手机类型的遥控器。后张某又以收取尾款为由让刘某某向其微信支付3000元。
18.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铺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顺达牌具1861730****小钱)添加被害人胡某甲的微信后,当日胡某甲向张某提供张某丙的微信支付定金3088元,后张某联系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5月2日,张某再次以支付尾款、数据服务费等为由让胡某甲向张某提供张某丙的微信支付尾款3000元、向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支付服务费4000元。其间,许庆淞充当客服人员进行不实宣传。
二、2O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许庆淞在张某向其传授开设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诈骗他人财物的方法后,二人共同注册淘宝网店,绕过淘宝网平台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讲好麻将机遥控器价格并支付定金后,通过联系张某安排杨学刚等人向被害人邮寄假麻将机遥控器。待被害人收到麻将机遥控器后向其索要尾款,期间许某、许庆淞冒充售后人员再次向被害人索要升级费、维护费、服务费等。期间二人使用自己的微信和张某戊的微信二维码收取被害人款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许某、许庆淞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广州广安科技1304804****小魏)添加被害人李某丙的微信后,当日李某丙向许某的微信支付定金2800元,后许某、许庆淞联系张某安排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4月24日,许某、许庆淞又以支付尾款为由让李某丙向许某的微信支付尾款4000元,4月27日,许某、许庆淞又以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让李某丙向许某的微信支付3000元。
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许某、许庆淞等人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广州广安科技1304804****小魏)添加被害人闫某某的微信后,当日闫某某向该微信(广州广安科技1304804****小魏)支付定金15O0元,后许某、许庆淞等人联系张某安排杨学刚等人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5月2日,许某、许庆淞等人又以支付尾款为由让闫某某向许某的微信支付尾款1000元。
3.2019年5月2日,被告人许某、许庆淞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广州广安科技1304804****小魏)和微信(AAA广州信诺科技1328861****小程)添加被害人马某某能的微信后,当日马某某能向许某的微信支付定金2380元,后许某、许庆淞联系张某安排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5月5日,许某、许庆淞又以收取尾款、年租费为由让马某某能向许某的微信支付尾款2000元、向张丽的微信支付年租费3000元。
4.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许某、许庆淞等人利用开设的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广州广安科技1304804****小魏)添加被害人陈某丙的微信后,当日陈某丙向许某的微信一次性支付1200元,许某、许庆淞等人联系张某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麻将机遥控器。
三、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勇开设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绕过淘宝网平台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讲好麻将机遥控器价格并支付定金后,通过杨学刚等人向被害人邮寄假麻将机遥控器。待被害人收到麻将机遥控器后冒充售后人员向其索要尾款等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张勇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凯瑞科技)添加被害人胡某乙的微信后,当日胡某乙向张勇的微信转账支付3400元,后张勇安排他人发出一套手机类型的遥控器。2018年8月16日,张勇又以收取尾款为由让胡某乙向张勇提供的微信支付3400元。次日,张勇又以更换定位盒子为由让胡某乙向其微信(A-赢者娱乐)支付500元。
2.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勇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凯瑞科技)添加被害人邓某乙的微信后,当日邓某乙向该微信(凯瑞科技)支付定金500元,后张勇安排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三星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12月14日张勇又以支付尾款尾款为由让邓某乙向张勇的微信(A-赢者娱乐)支付尾款500O元。
3.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勇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凯瑞科技)和微信(A-赢者娱乐)添加被害人敬某某的微信后,当日敬某某向张勇的微信(凯瑞科技)支付6800元,后张勇安排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2019年1月7日,张勇又以收取维护费为由让敬某某再次向张勇的微信(A-赢者娱乐)支付4000元。
4.2O19年4月23日,被告人张勇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凯瑞科技)添加被害人张某己的微信后,当日张某己向张勇微信(凯瑞科技)支付定金3600元。后张勇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4月29日张勇再次以支付尾款、授权密码费用为由让张某己向张勇的微信(A-赢者娱乐)支付尾款4200元。
四、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杨某某开设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期间由杨某某出资购买手机等工具,由张某甲绕过淘宝网平台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讲好麻将机遥控器价格并支付定金后,联系杨学刚等人向被害人邮寄假麻将机遥控器;待被害人收到麻将机遥控器后冒充售后人员向其索要尾款等费用,期间提供了杨某某、张某庚等人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被害人款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O19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盛世科技)添加被害人莫某某的微信后,次日莫某某向张某甲的微信(盛世科技)支付定金2000元,后张某甲安排杨学刚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5月4日,张某甲又以支付尾款为由让莫某某向其提供的张勇的微信(A-赢者娱乐)支付30OO元。期间张勇冒充售后的师傅向被害人教授麻将机遥控器的使用方法。
2.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盛世科技)添加被害人邵某某的微信后,同日邵某某向张某甲的微信(盛世科技)支付定金3000元,后张某甲安排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山寨苹果手机麻将机遥控器。同年5月9日,张某甲再次以收取尾款、维护费等为由让邵某某向张某甲的微信(盛世科技)支付尾款、维护费3500元。期间张勇冒充售后师傅教授其遥控器使用方法。
3.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盛世科技)添加被害人邓某丙的微信后,当日邓某丙向张某甲提供的杨某某的微信号支付定金1000元,后张某甲安排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的遥控器。同年5月13日,张某甲又以缴纳尾款为由让邓某丙向其提供的张某庚的微信支付尾款800元。期间张勇冒充售后的师傅向被害人教授麻将机遥控器的使用方法。
4.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盛世科技)添加被害人赵某乙的微信后,当日赵某乙向张某甲提供的杨某某的微信(永发科技)支付2800元,后张某甲安排他人从广州发出一套普通类型的遥控器。
五、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丁(另案处理)开设淘宝网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期间绕过淘宝网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讲好麻将机遥控器价格并支付定金后,联系杨学刚等人向被害人邮寄假麻将机遥控器;待被害人收到麻将机遥控器后冒充售后人员向其索要尾款等费用。期间,许某等人冒充售后服务人员向被害人讲授遥控器使用方法。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0日,李某丁(另案处理,下同)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广州新达科技1552128****)添加被害人符某某的微信。2019年1月17日,符某某向李某丁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定金500元。后李某丁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山寨手机类型的遥控器。2019年1月29日,李某丁又以支付售后等费用为由让符某某向其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1000元。
2.2019年3月18日,李某丁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广州新达科技1324231****)添加被害人冯某某的微信。同日,冯某某向李某丁的微信支付货款2800元。后李某丁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普通类型的遥控器。2019年4月26日,李某丁又以支付售后等费用为由让冯某某向其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1600元。
3.2019年4月12日,李某丁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添加被害人左某某的微信。同日,左某某向李某丁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定金3000元。后李某丁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山寨手机类型的遥控器。2019年4月14日,李某丁又以支付售后等费用为由让左某某向其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3000元。
4.2019年4月25日,李某丁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新达科技1312937****)添加被害人张某辛的微信。2019年5月4日,张某辛向李某丁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定金3000元。后李某丁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山寨手机类型的遥控器。
5.2019年4月29日,李某丁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添加被害人卫某某的微信。同日,卫某某向李某丁的微信支付定金500元。后李某丁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山寨手机类型的遥控器。2019年5月2日,李某丁又以支付售后等费用为由让卫某某向其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3700元。
6.2019年5月10日,李某丁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新达科技1312937****)添加被害人李某己的微信。同日,李某己向李某丁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先后支付货款4000元、2800元。后李某丁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山寨手机类型的遥控器。2019年5月13日,李某丁又以支付售后费用为由让李某己向其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3000元。其间,许某充当售后人员向李某己讲授遥控器使用方法。
7.2019年5月11日,李某丁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新达科技1312937****)添加被害人尤某某的微信。2019年5月12日,尤某某向李爱清提供的李爱明的微信支付货款5800元。后李爱清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山寨手机类型的遥控器。2019年5月14日,李爱清又以支付售后费用为由让尤某某向其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1000元。其间,许某充当售后人员向尤某某讲授遥控器使用方法。
8.2019年5月11日,李某丁利用开设的淘宝店售卖假麻将机遥控器,通过其微信(AAA广州新达科技1312937****)添加被害人乐某某的微信。同日,乐某某向李某丁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支付定金2000元。后李某丁安排杨学刚发出一套山寨手机类型的遥控器。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16日,李某丁又以支付售后等费用为由让乐某某向其提供的李某戊的微信先后支付3500元、500元。
案发后,许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000元,许庆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6000元,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许庆淞、张勇、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学刚、许某、许庆淞、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分别达人民币118274元、131158元、76128元、73018元、44700元,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分别达人民币23900元、16100元、6000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另向他人传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杨学刚、许某、许庆淞、张勇、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许庆淞、张勇、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对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张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许庆淞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建议判处张勇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逵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杨学刚、张勇、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泸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许庆淞、杨某某、张某乙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许某1577429****,许庆淞1882687****、1889067****,杨某某1887450****,张某乙1387453****;
2、侦查卷宗三十五册;
3、视听光盘六十九张;
4、手机电子取证移动硬盘一个;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7、许某、许庆淞、张某乙监视居住材料各一份;
8、杨某某取保候审材料一份;
9、张某、杨学刚、张勇、张某甲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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