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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彬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彬,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彬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彬没有履行能力,仍向被害人陈某甲谎称其在福建省人事厅工作,可以为他人办理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出国劳务、移民等手续,将其拟定的办理出国手续的合同提供给被害人陈某甲,让陈某甲介绍打算出国的人员并代为签订协议、收取合同押金等。其间,被告人张某彬通过被害人陈某甲向被害人施某某、林某某等百余人收取每人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合同押金,累计骗得人民币119万元后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2006年6月,被告人张某彬逃往云南省昆明市躲藏,直至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彬于2019年9月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介绍信存根、银行存款凭证、业务回单、借条复印件、收条、协议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施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彬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人民币1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检察官助理:王晓彬

2020年3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彬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6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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