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公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1********,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街道**村**号,住临邑县南鑫西区**楼**号楼**单元**室(自报)。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6日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号(自报)。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6日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7********,汉族,大学学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6日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德州市德城区选址注册成立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招聘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作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并以推销理财产品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截止到案发,涉及集资参与人共计363人,金额共计6527余万元.其中,尚有219人资金未归还,金额共计32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张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临邑县南鑫西区**楼**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城区**庄**号;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临邑县临南镇夏口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