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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曹某等16人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一部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主管,吉林省白山市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5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主管,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艳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组长,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组长,江苏省泗阳县人,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望江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陈某丙(另案处理)出资注册成立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租用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2007号6号楼102、103、104、105房间为办公场所。2016年11月,陈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成立了以黄某某、杨某乙、程某某、邱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骨干,以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等为成员的犯罪集团,以推荐股票为名,诈骗他人财物。

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陈某丙安排黄某某、杨某乙、程某某分别担任先锋队、旗舰队、麒麟队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各团队业务;安排邱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总经办经理,从事非法收集公民信息,给整个犯罪集团提供诈骗对象;安排曾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股票分析师,从事股票资讯收集,随意选取股票通过各业务员向被害人推荐,作为骗取被害人的道具;招聘被告人张某、曹某等人担任麒麟队主管,负责管理业务员工作;招聘被告人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陈某丙指使其犯罪集团各成员,以虚构的上海华夏磬富投资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对外谎称其公司证照齐全,与各大证券公司均有合作,能够提供专业老师服务,并伪造股票交割单、顾客反馈的盈利聊天记录、股票走势图等包装成公司推荐股票的成功案例,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加入该公司会员,并以每月880元、980元、128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套餐服务,以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其间,陈某丙领导的犯罪集团共骗取被害人1.1万余名,骗取人民币1430.04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2219次,涉案金额276万余元,非法获利19.89万元;被告人曹某参与作案854次,涉案金额106万余元,非法获利13.07万元;被告人董艳东参与作案263次,涉案金额32万余元,非法获利11.6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232次,涉案金额28万余元,非法获利7.84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参与作案236次,涉案金额28万余元,非法获利11.1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作案231次,涉案金额26万余元,非法获利11.02万元;被告人谷某某参与作案204次,涉案金额26万余元,非法获利9.28万元;被告人邓某某参与作案183次,涉案金额22万余元,非法获利10.0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作案170次,涉案金额21万余元,非法获利7.8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作案141次,涉案金额18万余元,非法获利7.62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作案112次,涉案金额14万余元,非法获利6.24万元;被告人侯某某参与作案107次,涉案金额13万余元,非法获利4.94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参与作案87次,涉案金额11万余元,非法获利5.74万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作案85次,涉案金额10万余元,非法获利4.5万元;被告人施某某参与作案72次,涉案金额9万余元,非法获利4.2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作案57次,涉案金额7.04万余元,非法获利3.54万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在上海翼逍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电脑硬盘、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业务统计表、银行资金明细、微信截图、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夏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

7.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曹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李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董艳东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0.9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0.6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缴个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芷君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曹某、董艳东、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谷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侯某某、杨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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