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0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零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刘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后相约从成都市区驾车到邛崃市到邛崃市文君街办长松路355号“科幻时空”网吧处,由被告人张某、刘某某驾车接应、望风,由王某某进入网吧盗走被侵害人朱某某1部魅族魅蓝S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当日凌晨2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又在邛崃市临邛街办崇德路91号“曼吧电竞”网吧处,由被告人张某、刘某某驾车接应、望风,王某某等人进入网吧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魅族16TH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46元。
事后,被盗2部手机被变卖,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刘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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