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淮滨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龙梦系被害人王某甲的姐夫。2016年底,张某某来到重庆与王某甲一起居住在渝北区**小区。张某某自称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并用自己的手机注册了名为“甄总”的微信号,冒充**公司老板娘,以此取得王某甲的信任。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可以帮助王某甲低价购买单位福利房、福利车以及低价购买商品房的事实,骗取王某甲钱财。这期间,王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张某某转账。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注册名为“责任”的微信号,冒充国家领导人王某乙,并让王某甲添加该微信。之后,张某某冒用王某乙的名义使用该微信与王某甲聊天,虚构帮助王某甲找工作、为其公司免除罚款、为张某某缴纳生活费和保证金等理由骗取王某甲钱财。经查,王某甲通过微信给“责任”转账人民币499964.659元,通过银行卡给张某某招商银行银行卡转款90000元。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王某甲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453184.64元,通过支付宝向张某某转账706969.08元。张某某通过自己微信转给王某甲287406.77元,通过支付宝转给王某甲365554.51元,通过“责任”微信转给王某甲19658.6元,通过“甄总”微信转给王某甲41000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

2.证人王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门 丽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